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8,港簡,31,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字第31號
原 告 林銘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山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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