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09,港小,99,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丁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故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