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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峯境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三、查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請務必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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