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港小字第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許家宏即許晴博(即許献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献隆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許献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