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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9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蒼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丁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事項,故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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