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0,港簡,130,202110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世忠
被 告 吳棍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14時0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