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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63號
原 告 吳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致中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業經本院駁回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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