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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號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異動索引。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丁和喜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請查報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原告起訴雖以「丁啟倫」及「莊**」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
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提出本案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及分割申請書,以查核當事人適格。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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