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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149號
原 告 鄭雅倉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
被 告 林鄭金政
林進榮
林明發
林守勇
林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6日10時13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為繼承登記,並將補正後訴之聲明依被告人數製作繕本逕送被告。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繼承人林萬金於本件抵押權除斥期間完成前即已死亡,該抵押權自應於林萬金死亡時由被告等人繼承而為公同共有,然原告起訴時漏未聲明請求命被告等人就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如原告未補正,其請求依法自無理由(司法院81年11月06日(81)廳民一字第18571號研究意見參照)。
本件因尚有前開應補正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10時13分再開辯論,並命補正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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