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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紀經得
紀黃雪娥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紀經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32,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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