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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港小字第43號
原 告 呂承樺
被 告 郭怡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1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2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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