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1,港簡,219,2024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陳國記
被 告 沈河濱

陳國華
陳義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星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第2款關於「編號甲部分面積2,935.9平方公尺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乙部分面積2,935.9平方公尺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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