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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6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當事人書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乙○○為民國91年11月出生之未成年人,無訴訟能力,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乙○○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且乙○○提起本件訴訟,亦未經全體法定代理人共同代理,於法自有未合。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乙○○全體法定代理人之住所或居所,及提出乙○○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由乙○○全體法定代理人共同合法代理提起本件訴訟之起訴狀。
如原告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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