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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許素琴
被 告 陳有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5時3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尚待調查,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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