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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5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鍾奇維
被 告 李昌隆
李蔡盆
訴訟代理人 李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11時0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因有若干事實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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