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79,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芯妤即意亨農產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修銘、立家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按其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