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2,港簡,71,202309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71號
原 告 王嘉新
被 告 林全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16時05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