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17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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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江怡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嘉義市,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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