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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186號
原 告 張庭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華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
如有本件訴訟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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