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