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113,港簡,4,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4號
原 告 李清凉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被 告 李權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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