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小,36,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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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三六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字慧蘭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千零參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八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茲被告自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止,於特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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