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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住雲林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之十一及十二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三號土地間之界址為如附圖(含鑑定書及鑑定圖)所示A─F─E點連接實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之十一及十二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三號土地相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茲因被告曾因搭建之倉庫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土地,經原告對被告向鈞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由鈞院以八十八年度港簡字第八八號判決敗訴,需將無權占用土地之倉庫拆除,嗣被告雖曾將部分倉庫拆除,然並未將上開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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