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簡,61,200105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住雲林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界址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確認原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之十一及十二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三號土地間之界址為如附圖(含鑑定書及鑑定圖)所示A─F─E點連接實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之十一及十二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落雲林縣水林鄉○○段第五○三號土地相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

茲因被告曾因搭建之倉庫無權占用原告所有上開土地,經原告對被告向鈞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由鈞院以八十八年度港簡字第八八號判決敗訴,需將無權占用土地之倉庫拆除,嗣被告雖曾將部分倉庫拆除,然並未將上開土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