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0,港小,33,200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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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貳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元,被告並書立簡易消費貸款契約書暨借據乙紙交原告收執,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二十四期,按期於當月十一日平均攤還本息,自第一期至第二十三期每次攤還本息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二元,第二十四期攤還本息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九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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