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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立
訴訟代理人 戊○○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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