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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四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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