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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北港鎮○○路471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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