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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14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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