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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港簡字第4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詹明祐即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里○○路199 號5 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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