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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港小字第3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前就讀北港農工時,向原告借貸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 筆,總計新台幣(下同)37,942元,約定借款人應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1 年之日起於1 年內分12期,併同利息依年金法按月償還。
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項,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惟被告自民國94 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3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雖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未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原告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有誠意還這筆借款,希望原告能同意給予時間慢慢清償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臺灣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3 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等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至被告辯稱:希望原告能同意給予時間慢慢清償云云。
然查,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民法第3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被告請求以分期慢慢攤還之方式,清償本件欠款,自難認有據。
至原告是否願意接受被告以上開方式清償本件欠款,應由兩造自行協商處理,被告亦不得據此不為給付,是被告上開抗辯,自無足取。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7,9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 │債權金額│ 利息:期間及利率 │ │
│編號│(本金)├──────┬────┤ 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
│ │ │期 間│年利率 │ │
├──┼────┼──────┼────┼────────────┤
│1 │9,776元 │自94年7 月1 │6.375% │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2 │8,722元 │自94年7 月1 │3.175% │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3 │9,722元 │自94年7 月1 │2.925% │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4 │9,722元 │自94年7 月1 │2.925% │自94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 │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止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 │ │ │ │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 │
├──┼────┼──────┴────┴────────────┤
│合計│37,94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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