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民事-PKEV,99,港簡,32,2010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3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朴子市○○里○○○路93巷1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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