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3,聲,2,201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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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馨文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張浩東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張丁元即張富宇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張慧媛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張慧娟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張慧茲即張添福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恆春航空站
代 表 人 胡瑞恆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恆春航空站 設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 段000 號 代表人 王瑞恆 同上」,應更正為「相對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恆春航空站 設屏東縣恆春鎮○○里○○路0 段000 號 代表人胡瑞恆 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紀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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