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4,簡,16,2015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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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王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處分,惟未提供原處分(屏東縣政府民國103年10月22日屏府勞工字第00000000000號),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請提出原處分影本2 份。

又未陳明有無經訴願及是否撤銷訴願決定,如有訴願決定書,亦請提出訴願決定書影本2 份到院,訴之聲明應補正一併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另起訴前須先經訴願程序一事,核屬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規定得提起撤銷訴訟之合法要件之一,若未經訴願即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為起訴不合法,本院將裁定駁回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鍾佩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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