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4,簡,39,2016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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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9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進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等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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