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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施健郎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蔣丙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衛生福利部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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