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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興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2 月18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6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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