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5,交,75,2016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5號
原 告 謝東佑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冬程
訴訟代理人 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丁兆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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