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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75號
原 告 謝東佑
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冬程
訴訟代理人 吳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丁兆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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