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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洪宏昇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冬啟程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茲因聲請人現在監服刑,無經濟能力,生活支出全靠家人零星救助,而勞作金每月僅約新臺幣(下同)40元,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現於屏東監獄服刑,每月勞作金平均約37元,有聲請人提出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書、受刑人勞作金手摺在卷可稽;
另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104 年度無任何所得資料,而名下財產有汽車2 輛,惟出廠年份分別為1987年及1993年,顯已老舊,堪認無甚價值,另有共有房屋1 棟,然客觀上難以即時變現,且聲請人現在監執行中,亦難以處分,是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尚非無據;
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即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65號)卷宗,核聲請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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