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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2號
原 告 潘玉真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稅務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吉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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