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5,簡,8,20170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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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秀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政府間拆遷獎勵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8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丁兆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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