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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更字第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被 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代 表 人 程俊
訴訟代理人 王正吉
訴訟代理人 黃國鎮
訴訟代理人 郭育容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15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兆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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