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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84號
原 告 胡宏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補繳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撤銷第BND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惟上開舉發通知單並非裁決書,亦非行政處分,原告請求撤銷,於法尚有未合,應予補正(倘原告欲撤銷者為其起訴狀所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民國106 年9 月30日裁字第82-BND02040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應更正記載為撤銷上開裁決書)。
是以,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提出合法正確記載內容之起訴狀(請於書狀上註明本件案號),並附繕本(影本)1 份,俾利檢送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藍家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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