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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3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馬群超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洪浩能
訴訟代理人 孫仁彥
被 告 劉昶廷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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