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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100號
108年3月18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蔡東祐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梁郭國
代 理 人 曾秀招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7 年7 月30日裁字第82-V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0 時5 分許,騎乘WMS-160 號普通輕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屏東縣○○鎮○○○街0 巷00號前,因有「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警方攔查聞有酒味,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之違規事實,為警製單舉發屏警交字第V00000000 號違規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本所認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屬實,於107 年7 月30日製開裁字第82-V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處罰,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㈠、查原告因107 年7 月28日駕駛系爭車輛外出,行經屏東縣○○鎮○○○街0 巷00號時,已接近自宅(中山路2 之84號),正當原告靠馬路右邊正常速度駕駛時,原告正常行駛未蛇行等異常動作,該警車忽然從左後方靠近,並突然右轉攔阻,且未有任何示警動作,強迫原告停車,原告遭受驚嚇停車,午夜時刻,致原告心生莫名恐懼,三名未出示身份之員警,自始未出示酒測器具,即要求酒測,原告心生恐懼亦未明究理,對於上述唐突行為,本於防衛心理,拒絕渠等所謂酒測,以確保防衛原告人身自由安全,然三名未出示身份之員警指陳原告拒絕酒測,被告所為之處分顯有錯誤。
㈡、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之規定,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原告僅於自家附近騎乘系爭車輛,又該警車忽然迅速從原告左後方靠近並突然右轉攔阻,且未有任何示警、指示之動作,緊急強迫原告停車,原告皆可穩步停住機車,何來已發生危害之情形。
再按「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事項」之規定,攔停舉發不得於隱密處突然衝出攔檢車輛;
攔停違規車輛或夜間實施規劃性交通稽查,巡邏汽車應開啟警示燈,則本件是否合乎警車攔停規定?㈢、三名未出示身份之員警,自始未向原告出示酒測器具,僅以口頭要求原告酒測,原告心生恐懼亦未明究理予以拒絕,原告自始至終,現場皆未見到酒測器具為何物,任憑員警指陳原告拒絕所謂酒測,單憑警察一方陳詞,是否合乎警方酒測程序規定?㈣、原告獨自一人面對警車以突襲式攔阻人民百姓自由騎乘機車,拒絕三名警察逕自包圍原告一人要求酒測,任憑警察一方指陳原告拒絕酒測,程序正義何在?是否警察績效為重?抑或『有無合法實施酒測程序』?渠等三名警察無視程序正義,便宜行事,無視原告個人騎乘機車之安全等語。
㈤、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則答辯以:㈠、按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規定「拒絕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除應課予罰鍰90,000元外,並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較諸同條第1項規定酒後駕車之處罰更為嚴厲,目的在不使拒絕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駕駛人反而獲得寬典,否則無異鼓勵駕駛人拒絕接受測試。
再衡以處罰之基礎,係因人體內酒精含量,自開始飲酒時隨飲酒量漸漸累積增加,而於完成飲酒時,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最高,隨後即依代謝率逐漸代謝;
基此,倘駕駛人遭員警攔停後,積極拒絕接受酒精測試或消極推諉拖延,致其體內酒精濃度因時間經過而逐漸代謝降低,對於其他立即配合測試之駕駛人顯有不公,且亦明顯有礙警員職務之順利進行,是駕駛人經員警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及流程後,不論以積極行為表示拒絕或以消極不配合方式排斥酒測,均屬「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㈡、另查,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原告於起訴狀中所提略以:「舉發過程中有問題,不合符攔停規定,且警方未出示身分證件及未出示酒測器」部分,經舉發單位查覆稱,本案員警於107 年7 月27日22時至24時執行巡邏勤務,於23時22分在屏東縣東港水源路見一名駕駛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警方於23時24分,在屏縣東港鎮新興三街指示該駕駛停車接受警方盤查,經查該駕駛為原告甲○○,騎乘系爭車輛,警方聞原告散發濃厚酒味,現場詢問是否有飲酒駕車,原告自述是飲白開水,警方要求施於酒測,原告立即向警方請求不要酒測,警方拒絕原告請求後,原告表示要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警方當場告知原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處罰新台幣90,000元罰鍰、吊銷駕照3 年不得考取、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而原告仍表示拒絕酒測,於107年7 月28日0 時5 分,在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對原告告發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
再者,經檢視採證光碟發現警方在攔停原告時已有告知係因原告未戴安全帽而攔查,而當警方聞有酒味時要施於酒測時原告自行選擇拒測且於在拒測單上簽名(現場表示拒測及在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亦再次表示要選擇拒測),且本件員警確有告知拒絕實施酒測之法律效果(現場告知原告及在東港分局東濱派出所亦再次告知原告拒測之法效果),有採證光碟、員警職務報告書、拒測單影本、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可稽,故依違反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舉發並無違誤。
㈢、綜上理由,原告騎乘系爭車輛被警舉發「駕駛人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警方攔查聞有酒味,拒絕配合警方實施酒測」違規,有系爭舉發通知單可稽,並經舉發單位查復確認依法舉發無誤,爰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統一裁罰基準表第35條第4項(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裁處繳納罰款新臺幣90,000元,吊銷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之爭點外,其餘依原告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等可認兩造均不爭執,復有原處分、原處分之送達證書、系爭舉發通知單、駕駛人基本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107 年9 月20日東警交字第10732042200 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酒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採證光碟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至28頁),應認屬實。
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事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應為:㈠、本件舉發過程是否合法?㈡、原處分有無違法?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 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0,000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第4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前段、第6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明定明文。
上開規定乃立法者有鑒於酒後駕車為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之一,衡酌人民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故特立法嚴禁酒後駕車,以保障路上過往車輛及行人之法益,並課予汽車駕駛人有接受酒測檢定之義務,便利酒測檢定作業之及時順利實施,以取得客觀正確之判測結果,進而防免可能產生之交通事故,且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或係為逃避其酒後駕車致可能受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之處罰,然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且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為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是在駕駛人經執勤警員勸導並告知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自應予以處罰。
又授權警員實行酒測檢定之規定,乃是基於警員執行交通稽查勤務之必要性所設,警員固不能毫無理由對駕駛人實施酒測,然只要有事實足認駕駛人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其發動門檻即已足備,而得對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駕駛人實施酒測。
並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對象不以攔停之汽車駕駛人為限,對於已發現之駕駛行為,即便該駕駛人已自行停車,亦得對該次駕駛之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
蓋員警為維護社會大眾行之安全,對駕駛人實施酒測,進一步確定其酒精濃度,用以判定是否違反處罰條例,甚或有無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 公共危險罪嫌,實係遵守上揭警察勤務職權規定,核屬適法有據,無違比例原則,此觀司法院釋字第699 號解釋理由書:「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乃警察之任務(警察法第2條規定參照)。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185條之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規定參照),是駕駛人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
而主管機關已依上述法律,訂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警察對疑似酒後駕車者實施酒測之程序,及受檢人如拒絕接受酒測,警察應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如受檢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加以處罰」益臻明瞭。
是此,警察對於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屬於「個別臨檢」之性質,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之。
㈢、本件經本院勘驗採證錄影光碟檔案,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院卷第81至85頁),經查:兩造對依上開勘驗結果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85頁),而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原告乃係因未戴安全帽而遭員警攔停,並於經攔停後為警發覺酒味,乃自承有喝一點點(見本院卷第82頁記載),原告既已有未戴安全帽之情形,當屬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無訛,況原告斯時已主動坦承有飲酒之行為,從而員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予以攔停並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依法並無違誤。
㈣、原告另稱:員警未表明身分,且攔停手段過於激烈云云。
惟查:本件員警攔查時係駕駛警車且穿著警察制服等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5頁),明顯客觀可知為正在執行勤務之員警,加以經勘驗可知,員警車速不快,攔停過程平和,並無何過度之舉,是原告此部分所稱尚無可採。
是被告既以原告有酒後駕車並拒絕酒精濃度測試為由予以裁罰,且自採證光碟中可知員警業已告知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拒測之法律效果,並經原告友人陪同原告前往警局,原告於警局內尚得清醒交談、接聽電話,經思考後仍與拒測,是本件舉發過程並無何違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確於前揭時間、地點,騎乘系爭車輛有「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事實,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90,000元,吊銷重型機車普通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並無違誤。
原告徒執前詞,訴請判決如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八、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附件:
⑴、「MOVI4643」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018/07/27(日期下同)23:22:00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左側,位於對向車道
②畫面時間23:22:42
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前方
③畫面時間23:22:44
系爭車輛後煞車燈亮起
④畫面時間23:22:52
警車向右轉,然後停車
⑵、「SUNP0102」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3:27:36-23:29:34
員警:住哪阿
原告:住這,我家在這而已
員警:這車誰的
原告:這車我的阿
員警:你有喝吼,你喝什麼,來你喝什麼,你喝什麼啦
原告:喝水啦而已啦
員警:好我等一下幫你測,你說喝茶我幫你測,如果沒有就可以回去了
原告:我家在這裡而已,不要測了啦
員警:阿你說你喝水而已
原告:我家在這裡而已啦
員警:我聞到你有酒味
原告:我家在這裡而已啦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
原告:我家在這裡而已,不要再測了啦
員警:你叫什麼名字,這車不是你的名字
原告:我老婆的車啦
員警:你的身分證號碼
原告:Z000000000
員警:你有喝嗎,你喝什麼,喝多久了
原告:一點點而已
員警:你喝什麼,幾分鐘?
原告:一下下而已
員警:一下下是多久
原告:阿就一下下而已,我要怎麼知道多久
員警:有沒有五分鐘?
原告:有啦
員警:十分鐘呢?
原告:差不多啦
員警:來蔡東佑先生,因為你騎乘那個WMS-160 輕型機車沒有戴安全帽,警方在107 年7 月27日23時24分在新興三街給你攔下,聞到你有酒味,等一下會給你實施酒測。
原告:不要酒測啦
員警:你說你喝完已經十分鐘了,等一下我們在三十分給你酒測,給你漱口這樣子
原告:不要酒測了啦,我家在附近而已,我家在後面,不要再酒測了啦。你這樣是在糟蹋我
員警:我哪有糟蹋你,你要幹嘛,你要幹嘛原告:不要這樣啦②畫面時間23:29:35-23:31:20
原告從系爭車輛上下來
原告:沒有我下來而已,我坐在這裡又沒有怎樣
員警:做這邊沒關係
原告:你這樣酒測,這樣是糟蹋我
員警:我哪有糟蹋你
原告:我家在這裡而已
員警:你自己沒有帶安全帽,又喝酒騎摩托車,是誰給你糟蹋原告:我家在這邊而已,你這樣我不要跟你講了,我不要測了員警:你要拒測吼?
原告:拒測,拒測,拒測
員警:好我跟你說,蔡東佑先生,你如果拒測,我們罰鍰九萬塊,摩托車我們移置保管,你駕照吊銷三年內不得再考取,還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個小時
原告:不要這樣啦,你這樣真的糟蹋人
員警:你要拒絕酒測吼?
原告:啊我家彎過去而已
員警:你是要配合,還是拒測啦,我不管你家在哪裡,你現在就是騎摩托車
原告:這樣我不要酒測阿
員警:好你要拒測嗎?那我跟你說,你拒測就是直接罰鍰九萬喔
原告:不要給我罰單,你不要嗆聲,不要嗆聲
員警:摩托車我們移置保管,駕照不能再考取,我跟你說你現在。
原告:你現在是要怎樣,要怎樣?
員警:你現在沒有涉嫌刑法,你不要大聲
原告:你不要再那刑法,你不用跟我嗆
員警:你不要再那大聲罵警察,你如果罵下去
原告:我沒有跟你罵
員警:對,我是說你不要罵那些
原告:你不要再那嗆,不要在那嗆
員警:看你要不要叫你們家的人來這樣而已。
你不要再罵出來不然就是妨礙公務了
原告:我沒有跟你罵,你不要跟我大聲
員警:我知道你沒有跟我罵
原告:我沒有跟你大聲
員警:我只是跟你說不要罵出來就好
原告:我沒跟你罵,我沒跟你罵
員警:好我知道你沒有跟我罵
⑶、「SUNP0105」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3:44:19-23:45:32
員警:蔡先生來看你要不要簌口,不要簌口等一下時間到就給你拒測
原告:拒測就拒測
員警:你要拒測吼?好啊,等一下時間到我就給你開拒測,你要是要叫人,叫他直接去派出所,不要大家都擠在這
原告:我家就在這邊而以,你要這樣糟蹋我
員警:怎樣?不然你叫那邊的人過來
原告:現在幾點了叫人過來,你們警察要有一點道理啊,我家就在這邊而以
員警:你家在這,你有沒有騎摩托車?
原告:阿我家就在這邊,有沒有騎摩托車你講這些
員警:你不會叫人來載你就好,現在是怎樣
原告:阿我家就彎過去就到了,你一直講這些
員警:你不用在那邊跟我們起酒瘋
原告:不用講這些啦,我也不要理你
員警:我跟你說,拒絕酒測就是罰鍰九萬塊,摩托車我們移置保管,你駕照三年內不得再考取,然後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個小時。
②畫面時間23:45:33-23:46:03
原告騎上系爭車輛,準備發動
員警:你現在是怎樣?你再給我撞就是妨礙公務喔
原告:我可不可以回家,可不可以回家
員警:你現在是怎樣,起酒瘋是不是
原告:我沒有酒瘋
員警:起酒瘋喔?
原告:你們三個在拍攝我,你們三個在拍我
員警:我們這裡都有錄音錄影
原告:我知道妳們都拍我,不要再那邊啦,不要再那囂張
⑷、「SUNP0106」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3:48:04
一名身穿白衣男子從畫面右側向警方走來
②畫面時間23:48:15-23:51:08
白衣男子:這我們經理啦
員警:看他是打算怎樣,要的話拒測比較快
白衣男子:他是經理啦
員警:因為剛剛我們都在,他剛剛都已經打電話講完了,我們派出所裡面也都知道了,要是沒有送法院就是拒測,拒測是最簡單的,拒測是罰錢,駕照對他來說是沒有什麼,就駕照吊銷三年內不得考取。
白衣男子:好啦要不然你拒測
原告:好啦拒測,他們都給我糟蹋,沒關係啦,不要講這些,多少多少調簿子來,給我罰錢就好
員警:你口氣好一點
原告:我也口氣很好
白衣男子:那現在拒測要怎麼樣
員警:我再跟他講一遍,那個蔡先生,拒測就是直接罰鍰九萬塊,阿來摩托車我們保管。
原告:不要保管啦,保管什麼摩托車
白衣男子:那他可以走吧
員警:也是要等我們紅單開一開
白衣男子:那我載他回家啦
員警:你可以載他回去,摩托車我們保管,那他的駕照要吊銷,不是我們吊銷啦,監理站那邊會處理。
駕照會吊銷三年內不得考取,然後要再去上課四個小時這樣。
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個小時。
原告:不要上課啦
員警:那個上課也不是我們規定的,那是法律規定的。
我們那邊會拿簿子過來,我們這邊馬上寫一寫,寫一寫就給他回去這樣。
你再把他載回去這樣,摩托車裡面看看有沒有貴重的東西,先拿起來。
白衣男子:你明天沒上班吧
原告:沒上班
員警:紅單可能要禮拜一才可以繳。
白衣男子:沒關係啦,那是沒差
員警:紅單禮拜一才有辦法繳
白衣男子:那可以讓他先去我的車上坐嗎
原告:沒關係啦,不用休息,沒有怎樣
白衣男子:阿你不是在那個
原告:啊我就剛好彎回來,要到家了
員警:因為我們也是要去派出所,你跟我們去派出所
原告:我不要回去,我不要跟你去派出所,我家在前面而已員警:不然我們在這裡寫一寫,你給他載回去好了
⑸、「SUNP0107」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3:53:03-23:53:40
白衣男子:阿是說你們開車也很快,不然我載他跟你們一起去,跟妳們一起去東濱,不然你們不知道還要多久才會到
員警:因為東濱也是比較好寫
白衣男子:對阿,那摩托車要怎麼牽
員警:我們會把他騎回去
白衣男子:好啦,哪我載他去東濱
員警:阿那個長官我們跟在你後面,那個摩托車先幫我們發動,讓我同事可以騎回去,這裡面看有沒有什麼貴重的東西。
⑹「SUNP0108」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2018/07/28(日期下同)00:01:29-00:01:45員警:蔡東佑先生你要拒測吼,因為拒測我們也是要按,所以問他如果他要拒測我們就要按下去了。
白衣男子:所以就沒有吹了
員警:對就沒吹了
②畫面時間00:05:02-00:05:13
白衣男子:有沒有礦泉水給他喝一下
員警:礦泉水嗎?
白衣男子:給他喝一下,看他要怎樣
員警:也是五分鐘給他,不能夠太久
③畫面時間00:05:48-00:05:57
員警:來你先簌口簌完,五分鐘給你,等一下十二點零五分要給你測,看你是要拒測還是怎樣。
④畫面時間00:05:58
原告飲用礦泉水
員警:拒測就是直接九萬,摩托車我們保管,阿你駕照要吊銷三年內不得考取,阿要去參加上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差不多四小時。
⑺、「SUNP0109」影像檔:
①畫面時間00:06:24
員警:至於什麼時間,這要問監理站不是我們管的
②畫面時間00:08:04-00 :09:40
員警:沒有啦我跟你說,我們不能再等下去了,因為你這樣等太久了,你要的話就現在決定,要測跟不要測而已
原告:之前有講一個民意代表,方文正要來
員警:來也是要測,來也是看你拒測而已,再者也不能拖太久,看你要測跟不要測而已
白衣男子:你就考慮,如果測下去你可能會超過。
員警:有超過沒超過,你就看這個機器,看哪一種方式對你比較有利,好了已經五分了,要測就,不然就拒測而已
白衣男子:應該是拒測好啦
員警:各種駕照都要吊銷喔,三年內都不能再考,阿是吊銷喔不是吊扣喔。
白衣男子:阿是以後還可以再考嗎
員警:三年後才可以再考,阿來你的摩托車我們保管,還要上課這樣,來蔡先生。
原告:我接一通電話好不好
員警:你一通電話是要接多久
原告:阿他就打來了
員警:再給你一分鐘的時間就好,講一下電話而已,沒有多少時間
③畫面時間00:09:56-00:10:57
員警:你是要測還是不要測,你不要再打了,我們現在是給你方便
白衣男子:我來跟他講一下,你現在是要測還是不要測
原告:不要測啦,不要測
員警:好啦不要測,拒測吼。你等一下再簽名就好
原告:阿拒測你就寄單來了,我還要給你簽?
員警:沒阿,拒測我是直接開紅單給你,我這個沒再寄單子的。來這裡簽你的名字,被測人。
④畫面時間00:11:01
原告在酒測單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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