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江忠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民國107 年8 月14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未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