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沛縈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藥事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 元【計算式:2,000 元+1,000 元=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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