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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7號
原 告 蔡芸禎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3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可資參照。
二、上列案件雖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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