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空軍第六混合聯隊
代 表 人 魯非凡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
曾智勇
被 告 鍾酩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2月27日107 年度簡字第38號行政訴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第1 頁當事人欄所載被告「鐘銘程」,應更正為「鐘酩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被告鐘酩程最新戶籍謄本可佐,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士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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