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7,簡,8,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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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馬群超
訴訟代理人 洪晧能
孫仁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祈世榮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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