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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9號
原 告 陳威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8 月7 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8 年度交字第129 號)不服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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