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PTDA,108,交,141,2019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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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41號
原 告 江明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訴訟者,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依限補繳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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